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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生育給付-勞保生育給付之沿革
全民健保實施前,女性被保險人本人(分娩、早產)可申請生育補助及分娩費各1個月,流產者給半個月。
配偶分娩及早產也可申請分娩費1個月,流產者給半個月。
全民健保84年3月1日實施後,勞保生育給付只剩下女性被保險人本人可申請1個月,分娩費則不能申請,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均不得請領1個月分娩費。
自103年5月30日起,女性被保險人本人勞保生育給付由原先1個月增加為2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
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
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
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現在只要完成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在申請生育給付時,不必再檢附嬰兒出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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