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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條例第22條: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勞保條例第62條: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個
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2.5個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5個月。

假設老張未投保勞保不幸身故,但有2個子女投保勞保,便應以其中平均月投保薪資最高的一位,來申請父親死亡3個月的喪葬津貼較為合算。

假如老丁本人也投保勞保,依照勞保條例第63條之2規定,普通死亡給付,或第64條職災死亡給付,都可以領到5個月的喪葬津貼,及10、20、30、40個月的遺屬津貼。

假設老丁本人投保薪資是19273元,而2個子女甲、乙當中,最高的投保薪資是43900元的話,則與其領老丁本人5個月喪葬津貼即96365元,不如領子女3個月43900元即131700元的喪葬津貼,領子女3個月喪葬津貼比領老丁本人5個月喪葬津貼多了35335元。

所以這種情形就應該先領老丁本人的遺屬津貼,但是不要領喪葬津貼,喪葬津貼改由子女領取較高。

如果子女死亡也可依照以上方法處理,例如,子女的投保薪資是19273元,子女也有投保勞保時,雖然子女本人死亡可領5個月喪葬津貼,但是父母兩者之一有保勞保,父母的勞保投保薪資如為43900元時,與其領子女的5個月即96365元的喪葬津貼,不如領父母43900元的2.5個月即109750元的喪葬津貼,父母的領法較子女的多了13385元,這就是合法多領的技巧。

再則,如果老丁保的是農保,他的配偶、子女保的是公教保、勞保,當老張死亡時,老丁的遺屬可依農保條例第40條規定,請領15個月的農保喪葬津貼,以及配偶可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規定領3個月喪葬津貼及子女可依勞保條例第62條規定領3個月喪葬津貼,雖然老丁的遺屬及配偶、子女都是領喪葬津貼,但是都是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所請領,所以沒有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喪葬津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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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條例第23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
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
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勞保條例第26條規定,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

 配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本條例第26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

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因戰爭變亂目前在台灣還沒有發生,所以不在本次討論範圍,本次

 討點為故意犯罪行為部分,從勞勞保條例第26條條文規定來看

,被 保險人或者他的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保險

事故的 話,保是不理賠的,但是這中間仍有許多可爭取的空間,

並不是所 有故意罪行為皆不理賠,以下舉例說明就可明瞭。

假設老丁、老王、老尤3個人白天都在某A公司工作,平均月投保薪

20000元,而且投保年資都已在2年以上,有天夜裡3個人一

起共 謀劫,結果老丁為躲避警方追捕,不慎被汽車撞擊,當場

死亡, 老王與老尤受傷被捕,均送醫搶救,沒多久案子 在審理

中,老王在 獄中自殺死亡,老尤傷勢較輕治好了,但被判死刑,

最後也死了。 請問他們3的勞保是否可以理賠?

老丁:依勞保條例第63條之2規定,他的遺屬可得35個月即70萬

元死 亡或請領遺屬年金。

老王:同老丁。還可以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老尤:依勞保條例第26條規定,屬犯罪行為,他的遺屬得不到死亡

付。

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別呢?難到老丁、老王沒有犯罪麼?他們2個

麼可以得到勞保給付,而老尤卻不行呢?事實上,這是因為

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所規定。該條文規定,本條例第26條所

稱故意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從施行細則這項規定來看,老丁、老王因已死亡,檢察官依法予

不起訴處分,所以不構成勞保條例第26條所稱的犯罪,但老王

不是自殺死亡嗎,勞保條例第23條不是規定,故意造成保險事故

者,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嗎?沒錯

,但是保條例第23是規定,必須為了領勞保給付的錢而去自

殺,其自殺才不理賠,除非勞保局可以證明老王是為了領勞保給

付的錢而去自,否則,勞保局還是要理老王家屬死亡給付或

遺屬年金。

至於老尤因為是被判執行死刑,是屬於判決確定犯罪,所以他的

屬領不到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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